邢安办〔2020〕26号
邢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挂牌督办和统计核销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和统计核销等工作,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河北省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挂牌督办和统计核销等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安委办〔2020〕6号)(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此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严格落实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规定。市安委办将继续对由县级政府或其授权、委托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的一般事故(不含煤矿事故)进行挂牌督办,并对事故初始调查报告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由相应人民政府批复并报市安委办备案。
二、省安委办将对较大事故,存在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行为的一般事故,超出规定时限久查不结的一般事故和性质恶劣、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进行挂牌督办。省安委办挂牌督办的事故查处和统计核销等工作要严格按照《指导意见》执行。
邢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