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邢)煤监管罚〔2026〕003号
发布日期:2026-04-27 浏览量:5368 【字号:大 中 小】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检查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邢)煤监管罚〔2026〕003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 地址:邢台市内丘县大孟村镇
违法事实:1、21108工作面轨道巷防尘管路压力表损坏,不能正常使用。2、6103回采工作面机尾处125#支架顶梁前端接顶不实,留有200mm间隙。3.6103回采工作面第114#支架初撑力显示20MPa,不足作业规程规定的24MPa。4、6100机轨合一巷坡底40KW绞车按钮操作台底座固定不牢固,平台来回摇摆影响操作稳定性。5、-300东翼集中巷距一部皮带机头30m处胶带有一处直径约200mm圆形裂口,裂口距胶带边缘最窄处约100mm。6、《2000采区回风巷第四组底板超前钻施工安全措施》中,预计孔口水压4.2MPa,钻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中缺少防止孔口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7、21108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监控布置图无传感器安装位置描述。8、21103外轨道巷作业规程中无监控系统断电控制图。9、300中央变电所井下高压供电系统图中央变电所3号高爆开关未标注型号。10、2000采区回风巷风门处电缆穿墙无走向牌。11、2903工作面地面物探异常区验证钻孔钻探原始记录未记录钻孔的方位角和倾角。以上事实第1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十六条第二款、第2-3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4-11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第1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第2-3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百一十七条;第4-11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分别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00)、壹万伍仟元(¥15,000.00)、伍万元(¥50,000.00),合计罚款人民币玖万元(¥90,000.00)。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邢台桥东支行(分理处),账户名称:邢台市财政局,账号:13001655108050004134,地址:邢台市南园路1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被处罚单位(个人)(签名或盖章): 日 期:
执法机关地址:邢台市信都区泉北西大街与旺泉路交叉口东北侧邢台市政务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 054000
执法机关联系人: 姚璐 联系电话: 0319-3609879
邢台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4月22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被处罚单位(个人),一份交银行,一份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