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邢)煤监管罚〔2026〕004号
发布日期:2026-04-27 浏览量:5231 【字号:大 中 小】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检查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邢)煤监管罚〔2026〕004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葛泉矿 地址:邢台市沙河市十里亭镇
违法事实:1.1754运料巷F10风管处顶板一根锚杆失效,未及时消除隐患;2.1754工作面机尾煤壁侧超前支护直率偏差超过100mm,未及时消除隐患;3.1754工作面24-25架端面距超过340mm,未及时消除隐患;4.机修厂配电室未安装应急照明,未及时消除隐患;5.1755运输巷回风侧风流净化水幕控制磁阀因维护保养不到位,接头漏水,不能正常使用;6.铆焊车间一个在用氧气瓶压力表损坏,不能正常使用;7.2026年未按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以上事实第1-4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5-6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7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的规定,第1-4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第5-6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条;第7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百二十六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分别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叁万伍仟元(¥35,000.00)、玖万伍仟元(¥95,000.00),合计罚款人民币拾捌万元(¥180,000.00)。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邢台桥东支行(分理处),账户名称:邢台市财政局,账号:13001655108050004134,地址:邢台市南园路1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被处罚单位(个人)(签名或盖章): 日 期:
执法机关地址:邢台市信都区泉北西大街与旺泉路交叉口东北侧邢台市政务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 054000
执法机关联系人: 姚璐 联系电话: 0319-3609879
邢台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4月22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被处罚单位(个人),一份交银行,一份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