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应急管理局公布3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06-30 浏览量:654 【字号:大 中 小】
邢台市应急管理局公布3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邢台市应急管理局对邢台市健力车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贸企业;特种作业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25日,按照年度执法计划安排,邢台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邢台市健力车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1、焊接车间工人张某某无焊工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原证书已于2023.8.8到期);2、油漆库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经调查认定,该企业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参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A裁量阶次、第九十九条第(一)项A裁量阶次裁量基准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对该单位作出:违法行为1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共计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该企业以上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了罚款,本案已办结。
【典型意义】
本案例针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警示标志设置进行处罚。通过此案,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案例二:邢台市应急管理局对河北钢铁集团沙河中关铁矿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管理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6日-3月7日,邢台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年度执法计划到河北钢铁集团沙河中关铁矿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1.-110m中段马头门信号房电源配电箱、-110m中段北风井配电室局部通风机操作箱、-170m中段马头门信号房电源配电箱、-260m中段中央变电所照明配电箱、-409m中段破碎硐室除尘风机配电箱均未取得矿安标志;2.-110m中段马头门处2道风门不能由自重关闭;3.-230m中段1N1矿房处风筒被管道挤压变形;4.井上35KV变电站登高安全护笼攀登高度大于10米,设置3根立杆,少于5根;5.-110m中段马头门处安装风门的风墙上部漏风、-170m中段人行天井里侧风门门框损坏漏风;6.-230m中段矿井压风自救装置压力表损坏、-170m中段5号溜井处护栏变形、-170m中段北风井联络道电器壁龛配电箱绝缘脚垫损坏、-260m中段中央泵房2号真空泵电机防护罩松动;7.-110m中段风井联络巷1号弯道口处、-170m中段人行天井处顶板喷浆支护开裂,-170m中段北沿改道上盘N10护顶巷口处侧帮喷浆皮脱落,未及时处理;8.-110m中段防水闸门以里1处,-230m中段3处水沟盖板破损;9.-110m中段1号测风点处低压电力电缆紧贴敷设、-110m中段1号风机硐室低压电力电缆捆扎敷设、-170m中段侯罐室对面低压电力电缆紧贴敷设;10.-170m中段大巷与人行天井分道口未设置路标指示标志;11.-110m中段人行天井出口栅栏门被底部砂石阻挡不能完全打开等十一项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第1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2-4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 通风系统》(AQ2013.1-2008)第6.4.2.3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 局部通风》(AQ2013.2-2008)第4.5条、《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第5.3.2条、第5.7.1条;第5-6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7-8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9-10项违反《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7.2.6条、第6.1.1.1条;第11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第1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严重裁量幅度裁量基准;第2-4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参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第二部分第38条C裁量阶次具体标准;第5-6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参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第二部分第39条C裁量阶次具体标准;第7-8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严重裁量幅度裁量基准;第9-10项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较重裁量幅度裁量基准;第11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条第(二)项、参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第二部分第53条B裁量阶次具体标准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第1项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第2-4项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第5-6项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第7-8项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第9-10项罚款人民币肆万元,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驻中关铁矿项目部副总工白某某罚款人民币捌仟元;第11项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河北钢铁集团沙河中关铁矿有限公司电修作业区作业长刘某罚款人民币壹万元;合计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该企业以上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了罚款,本案已办结。
【典型意义】
本案例针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通过此案,督促企业强化“隐患即事故”的理念,通过精准打击违法行为,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筑牢安全防线。
案例三:邢台市应急管理局对巨鹿县百业通综合服务区加油站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 危化经营企业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15日,我局接到举报,反映该站在未安装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的情况下,允许客户在加油作业区内使用手机支付。执法人员按照举报线索对该加油站进行核查,通过现场核查和对企业负责人对调查询问,确认在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安装前,有过多次客户在加油作业区内使用手机支付的情形,该举报属实。针对该问题,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于2025年4月15日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5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作出:1、警告;2、企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3、负责人处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例针对加油站未安装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的情况下,允许客户在加油作业区内使用手机支付的问题进行了查处,手机支付场景在人们日常生活中高频次出现,但加油站作为危化经营企业,加油作业区内的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理应是高度重视的区域,要按照《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5落实手机支付的管理措施,避免出现安全隐患,但这个问题容易被忽视,在未安装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的情况下,允许客户在加油作业区内使用手机支付,具有现实风险,可能引发事故,反映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通过对企业和负责人的一案双罚。督促企业提高风险意识和安全管理能力,积极履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