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应急管理局公布3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03-25 浏览量:600 【字号:大 中 小】
邢台市应急管理局公布3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邢台市应急管理局对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贸企业;特种作业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23日,邢台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岁末年初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安排对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督导检查时,抽查该公司2024年5月24日至26日的动火作业票,发现动火人李建勇无焊工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A裁量阶次裁量基准,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该企业以上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了罚款,本案已办结。
【典型意义】
本案例针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进行处罚。通过此案,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抓好危险作业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案例二:邢台市应急管理局对某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非煤矿山企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27日-2月28日,邢台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年度执法计划到某矿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1.-140m水平信号房内照明用配电箱、中央变电所内照明用配电箱、4#穿脉左巷局部风机配电箱均未取得矿安标志;2.-140m水平4#穿脉左巷局部风机未安装开停传感;3.-140m水平回风巷1#穿脉处一氧化碳传感器感应接口被淤泥封堵,无法正常测量数据等三项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第1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2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 2031-2011)第6.5条;第3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1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一般裁量幅度裁量基准;第2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参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第二部分第38条A裁量阶次具体标准;第3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参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第二部分第39条A裁量阶次具体标准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第1项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第2项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第3项罚款人民币壹万元,合计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该企业以上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了罚款,本案已办结。
【典型意义】
本案例针对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进行处罚。通过此案,督促企业加强日常隐患排查整治,重点针对非煤矿山企业六大系统建设运行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建立问题隐患台账,按照“五落实”要求整改到位,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案例三:临城县应急管理局对临城县某加油站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 安全设备 罚款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临城县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静电接地报警仪电池失效)。
【处理结果】
2025年1月2日临城县应急管理局对临城县某加油站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该加油站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静电接地报警仪电池失效)。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并比对《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一般裁量幅度的规定,决定给予立即整改,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件比较典型,加油站应该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发现静电接地报警仪电池失效,就无法有效导出产生的静电,很有可能导致火灾爆炸,是影响加油站安全运营的不稳定因素。通过此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有效减少因安全设备维护保养不到位,而导致的各类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