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邢)应急罚〔2025〕非煤监管006-1号
被处罚单位: 河北钢铁集团沙河中关铁矿有限公司
地址:沙河市刘石岗镇上关村 邮政编码: 054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 1、3号、4号水文剖面图中未绘制充填后的采空区,不符合规程要求。2、-170m中段C4巷道有积水和淤泥。3、-260m水平通信电缆敷设在动力电缆下方,不符合规程要求。4、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关项目部缺少车辆伤害事故现场处置方案。5、-170m水平N12护顶巷有人员检修作业,携带的手持气体检测仪CO上限报警值为50ppm,使用不规范。6、-215m水平斜坡道口与下盘联巷处辅助通风机风筒出风方向错误,未排向回风侧,造成循环风。7、-170m中段北风井联络巷一处高压、低压电力电缆捆绑在一起,间距不足。8、-215m水平下盘N3出矿巷处风筒破损,漏风严重。9、-230m中段行人天井处里侧风门原可自重关闭,现在不能由自重关闭。10、-170m水平1处矿井压风自救装置开启后没有风,维护不到位。11、-230m中段材料库三岔口顶板喷浆支护开裂,-215m水平下盘沿脉巷与N3出矿巷处1处顶板喷浆支护开裂。12、-215m水平1-1溜井外隔离栅栏未能完全封闭进口。13、-170m中段上盘改道巷主巷顶板喷浆料脱落,有片帮危险。
主要证据有:1、《现场检查记录》1份;2、《调查询问笔录》3份;3、现场照片证据12张。
以上行为,第1项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4.1.10条的规定。第2项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安全技术规范》第7.3条的规定。第3项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7.2.6条的规定。第4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第5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6.1.1条的规定。第6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 局部通风》(AQ2013.2-2008)第4.4条的规定。第7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7.2.6条的规定。第8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9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 通风系统》(AQ2013.1-2008)第6.4.2.3条的规定。第10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11、12、13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第1、2、3项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0条裁量幅度(较重)的规定;第4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裁量细则》第69条裁量阶次(A级)的规定;第5、6、7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裁量细则》第38条裁量阶次(C级)的规定;第8、9、10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裁量细则》第39条裁量阶次(C级)的规定;第11、12、13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裁量细则》第46条裁量阶次(B级)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处人民币肆万元、壹万柒仟元、肆万伍仟元、肆万伍仟元、叁万元,共计拾柒万柒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邢台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建行邢台桥东支行),账号13001655108050004134,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没许可证正本编号:04002900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邢台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