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邢)应急罚〔2025〕高新002号
被处罚单位:河北瑞诺饲料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邢东新区祝村镇石东村村东(107国道西行30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 职务:主要负责人
邮政编码:054000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粉碎机使用的电机无防爆标识,不符合粉尘防爆要求;2、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车间负一层进料口下方粮食粉尘堆积严重。
主要证据包括:现场检查记录((冀邢)应急现记〔2025〕高新002号)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一百零二条,参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A裁量阶次和第一百零二条A裁量阶次 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行邢台桥东支行邢台市财政局 ,账号13001655108050004134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邢台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