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邢)应急罚〔2025〕非煤监管005-1号
被处罚单位: 邢台恒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硫铁矿
地址:内丘县獐么乡杏树台 邮政编码: 054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矿长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 1、西区主排水泵房水仓入口未设置水沟,未及时清理水仓淤泥;2、西区回风斜坡道硐口铁门被锁住,导致安全出口不畅通;3、井下主要水泵房设置的电话不是直通矿调度室(控制中心)的有线调度电话;4、为东区水泵房供电的备用发电机无柴油和备用柴油,紧急情况下无法启动,造成东区水泵房只有一路电源供电;5、420m中段运输巷2处风门和东区440m中段行人上山1处风门均处于开启状态,无法起到调节风流作用;6、矿山6台多参数气体测定器未检测;7、东区主要通风机2024年12月安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投入使用。
主要证据有:1、《现场检查记录》1份;2、《调查询问笔录》1份;3、现场照片证据9张。
以上行为,第1项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安全技术规范》第7.3条的规定。第2项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1.1的规定,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部分第(一)条的情形。第3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信联络系统建设规范》(AQ2036—2011)第4.3条的规定,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部分第(三十一)条的情形。第4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金属非金属矿安全规程》第6.7.1.1条的规定,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部分第(二十四)条的情形。第5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6.2.9条的规定。第6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部分第(二十一)条的情形。第7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主通风机系统安全检验规范》第7.2条的规定,第1、2项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比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一般裁量幅度;第3、4、5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比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C级裁量阶次;第6、7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比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较重裁量幅度,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肆万伍仟元、叁万元,共计拾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邢台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建行邢台桥东支行),账号13001655108050004134,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没许可证正本编号:04002900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邢台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