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邢)应急罚〔2024〕危化监察035号

(冀邢)应急罚〔2024〕危化监察035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邢)应急罚〔2024危化监察035

被处罚单位: 河北汇源药业有限公司                                   

地址: 威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光明路3号      邮政编码: 0547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珏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企业现场与安全设施设计图纸不一致,违规变更危险品库(甲类)位置,将原有危险品仓库用于危险废物仓库;2.燃气间为爆炸作业危险区域,风机进线未采用防爆挠性管连接。主要证据包括:现场检查记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2张、《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6、7、57页)、企业平面布置图复印件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第6.1.1.3.1 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比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C裁量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A裁量阶次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壹万元,合计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建行邢台桥东支行 邢台市财政局,账号13001655108050004134,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邢台市  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邢台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罚没许可证正本编号:04002900                      2024110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