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冀邢)应急责改〔2024〕危化监察035号
河北汇源药业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存在下列问题:
1、企业现场与安全设施设计图纸不一致,违规变更危险品库(甲类)位置,将原有危险品仓库用于危险废物仓库,不符合《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平面布置图的要求,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2、燃气间为爆炸作业危险区域,风机进线未采用防爆挠性管连接,不符合《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第6.1.1.3.1的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现责令你单位对上述第1-2项问题于 2025 年 1 月5日前整改完毕,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整改期间,你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指令,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邢台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邢台经济开发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指令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证号:
证号: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邢台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12月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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