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邢)应急罚〔2024〕危化监察032号
被处罚单位: 河北欣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柏乡县柏固路东侧188号 邮政编码: 05445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崔海军 职务:厂长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甲类车间与西侧办公楼未按照设计诊断要求闲置最东侧房间,不符合《安全设施设计诊断》4.2.2的要求;2.液剂配制车间安装的轴流风机高度不符合《安全设施设计诊断》4.3.2的要求;3.液剂配制车间二层计量罐和成品罐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诊断》4.6.1的要求设置防溢流围堰;4.液剂配制车间部分防爆电气设备(照明、摄像头、提升电机)电缆接线装置未密封。主要证据包括:现场检查记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4张、《安全设施设计诊断》复印件1份(37、41、52页)、建设项目投资额证明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第7.1.3.1.7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比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较重裁量幅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一般裁量幅度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壹万元,合计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建行邢台桥东支行 邢台市财政局,账号13001655108050004134,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邢台市 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邢台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罚没许可证正本编号:04002900 2024年1月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