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邢)应急罚〔2024〕危化监察033号
被处罚单位: 河北金达福药业有限公司
地址: 南和经济开发区水源路北段路西河郭乡 邮政编码: 0544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海龙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1号车间作业平台防护围栏缺损未设置踢脚板;2、配电室配置的绝缘手套破损未定期检验;3、化验室涉及酸碱作业,未给员工配备耐酸碱工作服和耐酸碱手套。主要证据包括:现场检查记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2张。
以上事实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第4.1.2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五)项,比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五)项一般裁量幅度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壹万元,合计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建行邢台桥东支行 邢台市财政局,账号13001655108050004134,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邢台市 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邢台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罚没许可证正本编号:04002900 2024年1月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