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邢)煤安罚〔2024〕煤015-2号

发布日期:2024-10-22 浏览量:1939 【字号:

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邢)煤安罚〔2024015-2

被处罚个人     地址:                   

违法事实: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造成东庞矿西庞井扩延区三采区皮带坡两处密闭墙前未设置栅栏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一条第()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1份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邢台桥东支行(分理处),账户名称: 邢台市财政局 账号: 13001655108050004134 地址: 邢台市南园路1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邢台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