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邢)煤安罚〔2024〕煤015-2号
发布日期:2024-10-22 浏览量:1939 【字号:大 中 小】
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邢)煤安罚〔2024〕煤015-2号
被处罚个人 地址:
违法事实: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造成东庞矿西庞井扩延区三采区皮带坡两处密闭墙前未设置栅栏,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1份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邢台桥东支行(分理处),账户名称: 邢台市财政局 账号: 13001655108050004134 地址: 邢台市南园路1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邢台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