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邢)煤安罚〔2024〕煤015-1号

发布日期:2024-10-22 浏览量:1941 【字号:

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邢)煤安罚〔2024015-1

被处罚单位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西庞井  地址:邢台市内丘县大孟村镇

违法事实:1.9303工作面破碎机1处喷雾装置损坏,不符合《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4.6.3要求;2.9303工作面运输巷无极绳绞车风动车档维护保养不到位,不能灵活开启;3.9307皮带巷11号与12号风筒维护保养不到位,接口处漏风;4. 9303工作面2处避灾路线警示标志被遮挡,设置不明显;5.扩延区三采区配电点3台高压设备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6.8月28日自查6条一般隐患未向从业人员通报;7.扩延区三采区皮带坡两处密闭墙前未设置栅栏。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6.2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比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一条、《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0较轻裁量幅度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分别罚款人民币拾贰万元、叁万元、肆万元、玖万元、贰万元,合计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的行政处罚。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2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邢台桥东支行(分理处),账户名称: 邢台市财政局 账号: 13001655108050004134 地址: 邢台市南园路1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邢台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