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邢)应急罚〔2024〕非煤监管016-1号
发布日期:2024-10-25 浏览量:2488 【字号:大 中 小】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邢)应急罚〔2024〕非煤监管016-1号
被处罚单位: 河北钢铁集团沙河中关铁矿有限公司
地址:沙河市刘石岗镇上关村 邮政编码: 054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路燕泽 职务: 董事长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 1.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向从业人员进行通报;2.未将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矿业分公司(中关铁矿项目部)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3.未制定总经理、机电专业技术人员、安全检查工、通风工、水系工、防治水专职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4.未建立班前会提示讲解、班后会评点分析、班组内部安全互联互保、班组岗位描述、岗位风险辨识管控、管理人员对班组风险审核、作业现场操作前风险确认等班组安全管理制度;5.副井办公楼东侧室外走梯平台防护栏杆未设置踢脚板;6.选矿厂磨选厂房吊装螺栓冲的钢丝绳,以及自磨机后固定在钢架上的2根吊装钢丝绳插编长度不足,不满足不小于300mm的要求;7.-260m水泵房比邻的配电室门口处的通讯电缆与电力电缆捆扎在一起。
主要证据有:1、《现场检查记录》1份;2、《调查询问笔录》1份;3、现场照片5张;4、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矿业分公司(中关铁矿项目部)向中关铁矿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
以上行为,第1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第2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第3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第4项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第5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4.1.2的规定,第6、7项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6067.1-2010)4.2.1.5、《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7.2.6的规定。第1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比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较重裁量幅度的规定,第2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比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较重裁量幅度的规定,第3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比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一般裁量幅度的规定,第4项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三)项,比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三)项严重裁量幅度的规定,第5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比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一般裁量幅度的规定,第6、7项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比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较重裁量幅度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捌万元、肆万伍仟元、贰万伍仟元、肆万元、壹万元、肆万元,共计贰拾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邢台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建行邢台桥东支行),账号13001655108050004134,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没许可证正本编号:04002900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邢台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4年10月2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