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为人员安全转移划定时间表、路线图

《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为人员安全转移划定时间表、路线图

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学习宣传专栏——

《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 为人员安全转移划定时间表、路线图

1月14日,由河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施行。

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是一部创制性立法。根据人员转移工作的关联性,以转移前、转移中、转移后的时间顺序为逻辑框架,共设6章35条,分别为总则、转移准备、预警响应、转移实施、法律责任、附则,为人员安全转移划定“时间表”“路线图”。

《条例》明确人员转移的范围、原则和职责,规定本省汛期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正常年份主汛期为7月10日至8月10日,“七下八上”为防汛关键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降雨情况,适当调整防汛关键期。规定对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蓄滞洪区、河道行洪隐患区、水库周边及下游、尾矿库下游、可能受到暴雨和洪水灾害及其次生灾害威胁的其他区域的受威胁人员依法进行转移。构建了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和县干部包乡、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的包联责任机制。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气象、水行政、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完善临灾预警“叫应”机制,强化预警指向性,确保预警覆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防汛责任人及时准确接到预警信息。在撤离管理方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预警信息和人员转移命令,通过手机通信、报警器、广播喇叭、铜锣哨子、上门告知等多种方式,通知受威胁区域内人员迅速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