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邢台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 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16 浏览量:32938 【字号:大 中 小】
邢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邢台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
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邢安〔2023〕3号
各县(市、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邢台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邢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4月29日
邢台市重大事故隐患
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深入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国家和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要求,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省委十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市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将本次专项整治作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重要抓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立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结合全市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全方位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党政领导责任,以精准有力执法行动,督促推动企业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认真排查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加快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为加快建设经济强市、美丽邢台提供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行动,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全市重大事故隐患底数,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坚决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排查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质量显著提高。各有关部门对照“三个必须”强化安全监管,聚焦重大事故隐患和企业第一责任人责任精准严格执法,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愿和能力水平显著增强。党委政府统筹发展和安全能力进一步增强,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显著提升。重大事故隐患得到系统治理,重大风险防控取得明显成效,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基本要求。
1.聚焦重点。突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工贸、交通运输、道路运输、建筑施工、自建房、消防、燃气、特种设备、农业机械、旅游、民爆等重点行业领域,兼顾新业态新领域,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设施设备故障、非法违规行为、安全管理缺陷等重大事故隐患,聚焦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尤其是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的落实,加大排查整治力度,坚决消除盲区漏洞。
2.细化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各部门“三定”职责以及《邢台市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邢台市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等,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三个必须”责任,扎实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工贸等行业领域,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爆破作业行业领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运输和公路工程建设,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机械安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农村双代、自建房安全,市城管局负责燃气安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民爆生产领域安全,市水务局负责水利设施安全和水利工程建设,市文广旅局负责文化旅游安全,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消防安全,市商务局负责商贸物流安全,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寄递物流安全,市国资委负责市属国有企业安全。市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分工和上级部门工作安排,认真做好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行动。
3.务求实效。要深刻吸取近期重特大事故教训,重点围绕“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提高各项任务措施的针对性和操作性,精准有效指导基层开展排查整治。要在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的同时,加强调查研究分析,找准症结“病灶”,有针对性地采取源头治理、依法治理、工程治理、科技强安等治本之策,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
二、主要内容
围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要求,坚持条块结合,重点从企业、部门、党委政府三个层面做好有关工作。
(一)突出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带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落实,切实提高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职责基础上,突出抓好以下六项工作:
1.研究组织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研究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部署开展对标对表自查自改。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到位,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按分级属地原则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及时吸取专项行动期间发生的典型事故教训,迅速组织排查整治本企业同类事故隐患。在生产经营环节或者生产经营要素发生重大变化、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者推广应用前要开展专项辨识,排查重大隐患。专项行动期间,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要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每月至少1次)。
2.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发挥管理团队和专家作用。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建立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考核机制,推动各个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要突出管理团队安全责任落实,组织制定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建强安全技术团队,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装卸单位、矿山企业、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达到15%以上。根据需要聘请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强化技术指导,精准查找重大事故隐患、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3.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深刻吸取近期违规动火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组织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和1次特种作业人员专项安全警示教育培训。严格履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现场监护人员,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检查和作业过程监督。组织对电气焊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严禁带病作业,不得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1次全面排查,严禁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明确“谁招请无证人员,谁负责任”的管理制度。
4.组织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针对本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以及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坚决依法处理。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加强外包外租单位特殊作业安全监管,严格执行作业审批制度,特殊作业现场必须配置本单位和外包外租单位“双监护”人员。
5.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根据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演练,高危行业领域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至少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高风险岗位、高风险环节、高风险设施要结合实际加密演练频次,确保每名员工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掌握逃生自救技能。
6.健全内部举报奖励制度。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明确举报奖励标准,鼓励单位员工积极向本单位举报作业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立内部举报奖励公示牌,列明各级各有关部门举报受理渠道和有关政策。将国家、省、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和奖励标准,列入新上岗从业人员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和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再培训必修课,培训时间不少于2学时。
(二)狠抓监管部门精准严格执法,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市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要落实“三个必须”要求,一个行业一个行业抓安全,一个领域一个领域抓安全,以顽强的斗争精神、过硬的素质能力及时发现并查处企业的非法违规问题,坚决整治安全监管执法“宽松软虚”,通过精准严格的监管执法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突出抓好以下六项工作:
1.尽快明确和大力宣传排查整治标准要求。市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与上级部门对接,抓紧制定印发本部门专项行动方案。方案要明确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整治重点,同时还要明确重大隐患的整改验收等标准,做到有标可依、有章可查。已出台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行业领域,要进一步聚焦提炼出本次整治的重点隐患;尚未出台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行业领域,要结合事故教训明确本次整治的重点事项。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强化宣传解读,单位负责同志要到企业宣讲专项整治方案。通过制发提示卡、明白纸等方式将整治标准、整治重点等内容通知到各企业单位。
2.开展监管执法人员专题培训。6月底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对监管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专题培训。要结合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明责知责、履责尽责,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切实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要重点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点执法检查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提升监管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3.聚焦专项整治重点精准严格执法。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有关部门要围绕企业主要负责人前述六项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开展精准执法。有效运用差异化执法处罚措施,推动企业真查真改并主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对企业自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对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并多次受到处罚的,依法予以关闭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有效运用监管手段,通过通报约谈、联合惩戒、停产整顿、曝光典型执法案例(含危险作业罪)等方式,保持严管重罚高压态势。没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对发现的需要处罚的问题,要及时移交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进行处理。
4.扎实开展暗访检查。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公安、交通运输、文广旅、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消防等部门要针对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常态化暗访检查,分行业召开警示教育会,通报暗访发现的问题隐患,安排部署下步整改措施,一轮一轮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系统梳理省内外事故案例、日常监管执法、安全生产举报、网络舆情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聚焦重点区域、高风险企业、显性风险因素、隐蔽风险因素,深入剖析部门监管漏洞,完善监管措施,推动形成系统完备的管理链条和责任体系。
5.建立倒查机制严格问责问效。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重大事故隐患要督促企业按期整改到位,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要建立完善监管执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对明明有问题却查不出或查出后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排查整治不力的有关县(市、区)要进行约谈通报,严肃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情况严重的按规定予以问责处理;市安委办将视情况对有关县(市、区)和部门进行约谈通报。
6.创新监管和服务方式切实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市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完善政府购买服务、聘请专家工作机制,组织行业专家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帮扶指导,精准查找、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动员行业协会、安全评价、安全培训等机构单位积极为企业服务,驻厂驻点帮扶,提升企业专项整治技术支撑能力。依托“互联网+监管”等信息手段加强部门间互联互通,对于大数据排查发现的屡查屡犯的企业负责人和重点企业实施精准有效监管。对于涉及多部门、区域性违法违规行为的,强化信息通报共享和部门协调联动,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联合信用监管。积极服务企业对电焊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排查整治工作,及时组织相关特种作业岗位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服务。要开展严格规范营商环境领域执法专项行动,杜绝任性执法、暴力执法、选择性执法、一刀切式执法,强化网上巡查和非现场监管执法,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三)压紧压实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切实强化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
地方党委政府要落实好属地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亲自带头抓,层层压紧压实各方责任,推动专项整治取得实效。突出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1.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各县(市、区)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始终牢记和坚决贯彻“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统筹好发展和安全,把安全生产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各方面,扎实推进河北省“十四五”应急管理体系规划安全生产重大工程、重要举措、重点工作,推动在规划编制、项目准入等初始环节把好安全关,不得降低安全门槛,自觉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党委政府要专题学习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逐条对照狠抓落实。要大力实施源头治理、依法治理、工程治理、科技强安等治本之策,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2.全面做好排查整治动员部署。各县(市、区)要迅速研究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成立以安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建立健全常态化督导检查机制。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各县(市、区)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党委常委会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及时推动重大隐患排查整治;政府其他负责同志按照职责分工,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做好排查整治工作。动员各级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到企业宣讲专项行动方案。
3.发挥宣传组织优势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专题活动,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应急演练、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作为宣传重要内容。要在主流电视媒体开设安全生产专题栏目,及时宣传专项整治工作中典型经验做法,加大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公开曝光力度。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体系,发挥举报中心作用,拓宽举报奖励宣传渠道,鼓励企业职工和群众通过12345政务热线、12350举报电话、部门网站和微信小程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对核查属实的第一时间兑现奖励。
4.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财力人力保障。督促有关部门推动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障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对重点问题隐患加大政府治理资金支持力度,推进实施物防技防等安全生产工程治理措施。加强乡镇(街道)应急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强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指导培训,着力解决执法队伍“人少质弱”问题。健全市县两级基层安全监管体制,大力配备专兼职技术检查员,配齐建强执法队伍,切实提升重大事故隐患查处能力。
5.严格安全生产督查督办和考核巡查。各县(市、区)要健全完善本区域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明确整治措施、整治时限、整改责任人等内容,动态更新。要完善督办制度,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挂账督办,并深入现场核查检查,每半年通报整治进展情况。市安委办将把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作为2023年度考核巡查的重点内容,对存在安全检查走形式走过场、监管执法“宽松软虚”、对风险隐患视而不见、见而不查、查而不改的地方,一律不得评为“优秀”。
三、阶段安排
专项行动分五个阶段,自即日开始到2023年12月底结束。
(一)动员部署(2023年4月底前)。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专项行动方案,明确重点内容、任务措施、实施方式,压实责任,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制定印发专项行动方案,明确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等,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
(二)企业自查自改和部门帮扶(持续推进)。各企业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开展全面自查,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分级建立台账清单。企业排查整治台账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及时报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帮扶。
(三)部门精准执法(7月至11月底)。各县(市、区)、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聚焦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聚焦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有效运用暗查暗访方式,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
(四)安委办常态化督导检查(5月至11月底)。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督促指导,突出“端午”“十一”、暑期汛期等重点时段,结合专项行动阶段任务需要,适时派出综合督查组开展督导检查,督促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五)总结提高(2023年12月)。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是国务院安委会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是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高度重视,统筹发展与安全,加强组织推动,细化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狠抓末端落实,查大问题、除大隐患、防大事故,牢牢守住安全底线。
(二)压实整治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对专项行动负领导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本行业领域专项行动负监管责任,各企业对本单位专项行动负主体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大跟踪督查、督导调度力度,市安委办将建立调度通报、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导致事故的,严肃追责问责。
(三)按时统计报送。各县(市、区)和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请于5月4日前将专项行动方案及动员部署情况报送市安委办,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分别于8月15日、12月15日前报送市安委办。各县(市、区)和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每月25日前(遇节假日提前)通过“安全生产问题隐患排查整治信息报送系统”填报“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
联系人:姚璐,刘畅 3609021(兼传真)
电子邮箱:hbxtajj@163.com
附件:1.邢台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2.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
3.党委政府组织领导情况统计表
4.各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标准清单
附件1
邢台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
领导小组
为落实国务院、省安委会关于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部署要求,扎实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细,市安委会加强对全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成立邢台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第一组长:杨 猛 市委书记
组 长:宋华英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常务副组长:郑传记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 组 长:贾云霄 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
张志峰 市政府副市长
钱丽霞 市政府副市长
李亚林 市政府副市长
陈宏伟 市政府副市长
王文玉 市政府副市长、隆尧县委书记
成 员:张立军 市政府秘书长
曹正良 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薄国纯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魏华北 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
李春晓 市委副秘书长
宋泽民 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兴连根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
李建强 市委教育工委书记、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黄昭波 市科技局党组书记、局长
宋红卫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
刘占峰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张红泽 市民宗局党组书记、局长
王春喜 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赵 非 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杨立彬 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司国亮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
赵俊生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
贾立宁 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
周宝战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
康现芳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
书记、局长
蒋九芳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
韩志强 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邱海飚 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
张二英 市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
王勇武 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冀胜利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
杨 辉 市卫生健康委党组书记、主任
孔建平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陈铭皋 市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
赵志华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于京礼 市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宋华章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
胡海鹰 市行政审批局党组书记、局长
刘宏伟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
达占文 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
刘志斌 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段丹丹 团市委书记
郭艳岭 市气象局党组书记、局长
李健敏 市邮政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王永伟 市供销社党组书记、主任
张 鹏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刘国勇 市通信管理办公室主任
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宋泽民同志兼任。专项行动办公室下设工作专班。
附件2
全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行业领域 |
总体情况 |
对企业自查自改进行抽查检查情况 |
部门精准严格执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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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
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
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
部门抽查检查的企业总数 |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要求亲自研究排查整治工作 |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带队检查 |
企业未制定分管负责人职责清单 |
企业未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足安全管理人员 |
电焊等特种作业岗位人员无证上岗作业 |
外包外租安全管理混乱 |
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员工不熟悉逃生出口 |
帮扶指导重点市、县 |
帮扶指导重点企业 |
行政处罚 |
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一案双罚” |
移送司法机关 |
责令停产整顿 |
曝光、约谈、联合惩戒企业 |
公布典型执法案例 |
责任倒查追责问责 |
约谈通报有关地区及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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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数 |
已整改 |
发现数 |
已整改 |
挂牌督办数 |
已整改 |
次数 |
罚款 |
总数 |
其中危险作业罪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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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个 |
个 |
个 |
个 |
个 |
个 |
家 |
家 |
家 |
家 |
家 |
家 |
家 |
家 |
个次 |
家次 |
次 |
万元 |
次 |
人 |
家 |
家 |
个 |
个 |
人 |
次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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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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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煤矿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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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险化学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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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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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通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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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道路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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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筑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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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自建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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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消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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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燃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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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特种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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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渔业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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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农业机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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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旅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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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民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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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其他 |
附件3
党委政府组织领导情况统计表
党委政府组织领导情况 |
党委政府分别组织专题学习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 |
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别专题研究 |
政府负责同志分别现场督导检查 |
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分别到企业宣讲 |
举报奖励 |
其中匿名举报查实奖励 |
在主流媒体播放安全生产专题栏目 |
配备专兼职技术检查员数量 |
组织开展考核巡查督导检查 |
单位 |
次 |
次 |
次 |
次 |
万元 |
万元 |
次 |
人 |
次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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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备注:
1.统计表自5月开始上报。统计数据为当月数。
2.各县(市、区)安委办汇总本地情况,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汇总市本级情况。
3.调度表内容应围绕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并对照方案具体要求如实填报,特别是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时,要深挖细
查。如:电焊等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既要通过现场检查发现问题,也要通过对企业动火等特种作业存单进行检查核实来
发现问题;外包外租管理混乱,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相应资质,双方未
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未纳入本企业统一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