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邢)应急罚〔2023〕工贸监察04-1号
被处罚人:范胜利 性别: x 年龄: xx 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xxxxxxx
家庭住址:邢台家乐园天一商贸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 054000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x 所在单位:邢台家乐园天一商贸有限公司
职务: 单位地址:邢台市襄都区新华北235号
被处罚单位: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因你未认真履行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安全生产隐患的职责,致使你单位存在1、高压配电室中部东侧安全出口外部被商品展示架遮挡,不能疏散;2、低压配电室一安全出口被防汛物资遮挡,不能疏散。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照片2张。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比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第2目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建行邢台桥东支行(邢台市财政局),账号13001655108050004134,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邢台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邢台经济开发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邢台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2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