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邢)应急罚〔2023〕工贸监察03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邢台北国商城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邢台市信都区中兴西大街188号 邮政编码: 054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瑞刚 职务: 法人 联系电话: x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商城六层潮鹅达人快餐店后厨热水器电源线开关未安装漏电保护器;2、高压配电室内在用的绝缘胶垫未进行定期检测。主要证据是:1、现场检查记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现场照片1张。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比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1目和第(三)项第2目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第1条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第2条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共计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建行邢台桥东支行(邢台市财政局),账号13001655108050004134,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邢台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邢台经济开发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邢台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2月2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