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邢台市关于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
和桥梁防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邢台市关于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邢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9年1月28日
邢台市关于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重庆万州“10•28”公交车坠江事件教训,做好我市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的意见》(安委〔2018〕6号)和省安委会《关于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工作部署,深入分析我市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找准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进一步采取综合性安全防范措施,全面提升道路交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内容及职责分工
(一)加强公交车安全运行保障
1.安装公交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等技术防范设施。组织本地区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对在用公交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现状和底数进行全面摸排,指导制定改造方案,在确保相关经费落实的前提下,明确安装时间节点和保障措施;督促本地区公交运输企业在公交车内设立安全警戒线,喷涂张贴统一警示标语,安装智能视频监控、一键报警等技术防范设施。(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指导)
2.研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先重点后一般”的要求,逐步在跨河、跨高速公路高速铁路以及经过人员密集区的重点线路公交车上配备乘务管理人员(安全员),跟车服务乘客、维护秩序,加强安全防范。(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指导)
3.指导、督促公交运输企业加强乘务管理人员(安全员)的教育培训。开展以职业道德素养、安全管理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培训和考核,组织搞好实战演练。(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各县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指导公交运输企业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处置基本操作规程》(JT/T 999)要求,完善应急处置规范,明确紧急情况时必须立即靠边停车、及时报警等操作流程。针对各类可能影响安全的突发事件,制定专门预案,强化联动协作,定期开展磨合演练,增强合成应急处突能力。(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对公交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公交运输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驾驶员身心健康管理,健全驾驶员日常教育培训制度,以应对处置乘客干扰行车为重点,开展心理和行为干预培训演练,规范驾驶员安全驾驶行为。(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各县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大案件侦办力度。对公交运营路线、站场点进行联合排查,全面摸清基础底数。对干扰公交车正常行驶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罚。(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二)提高桥梁安全防护水平
7.开展桥梁防撞护栏排查治理。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的原则,全面排查在用城市、公路桥梁防撞护栏设置情况,摸清底数和安全管理现状。(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县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全面消除既有隐患。严格对照《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2011)、《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2011)等标准,重点排查城市桥梁防撞护栏、防撞垫、限界结构防撞设施、人行护栏、分隔设施、隔离栅和防落物网等防护设施安全隐患。对排查出来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城市桥梁安全防护设施隐患,列出安全隐患清单,集中组织力量彻底整改。(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指导)
9.对排查发现的不符合现行标准规范的桥梁安全防护设施评估安全风险等级,建立处置台账,确定处治重点。结合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危桥改造工程、公路改扩建等逐步完善,提高桥梁安全防护能力。(市交通运输局、各县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对客观上无法改造或改造难度大的桥梁,且跨越大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高速铁路的桥梁、特大悬索桥及斜拉桥等缆索承重的桥梁,研究科学调整公交线路或采取公交车限速等交通管控措施。完善各相关部门联合管理措施,加强对桥梁上车辆运行情况、驾驶行为的监控,确保车辆通行安全。(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各县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11.制定完善水上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制定完善重特大水上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细化应急处置程序,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健全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区域风险分析,预置救援力量,完善相应的应急技术和装备储备,建立勘测搜寻、潜水打捞等领域专家和救援人员数据库,健全预案体系,搞好应急演练,实现协同安全高效处置。(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县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规范社会救援组织管理。组织开展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普查和评估,研究制定参与救援方式。搭建管理服务平台,健全培训演练、能力测评、信息发布、分级调用等工作机制,完善通行保障、奖励补贴、社会荣誉等政策措施,构建统一指挥、快速响应、有序参与的工作格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社会宣传和警示教育。
13.各有关部门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责任要求,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手段以及短视频等新媒体,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相关条款的宣传,有计划地曝光一批侵扰公交车驾驶员安全驾驶处罚典型案件,引导社会公众自觉增强安全意识和规则意识。(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县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督促公交运输企业通过在公交车内车载媒体播放视频、语音播报等方式进行警示告诫,提醒乘客遵守规则、文明乘车。(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市交通运输局指导)
15.进一步完善奖励机制,鼓励乘客对干扰公交车正常行驶的违法行为积极进行劝导和举报,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勇于制止违法行为,对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要予以大力表彰褒奖,并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引导形成全社会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指导)
16.加强警民联动,对于接到干扰、辱骂、殴打公交车驾驶员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报警,要第一时间出警,及时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形成震慑。(市公安局负责)
三、工作步骤和节点
2019年1月开始至2020年底,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2月底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和职责,细化工作标准,全面组织发动,广泛开展宣传,进行动员部署。
(二)全面排查阶段(2019年6月底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中的各项排查任务要求,按照全面覆盖的原则,摸清底数和安全管理现状,开展普查和评估,建立底数台账。
(三)建章立制阶段(2019年12月底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前期摸排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各种方案,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健全工作机制。
(四)整改提高阶段(2019年12月至2020年底)。从提升车辆、道路(桥梁)、安全防护设施等硬件水平、提升驾驶员、乘务员(安全员)等司乘人员安全意识、提升社会公众安全意识、强化综合性交通管控措施、强化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方面多方位改进工作,全面提高道路本质安全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是贯彻落实11月8日、11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连续两次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要批示的重要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责任,有力有效持续推进,务求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协作。此次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时间跨度较长,达两年之久,涉及内容较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全局,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对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对由地方政府负责的事项,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形成工作合力。
(三)广泛宣传。要聚焦各种运输方式,以“车、船、机、路、港、站”以及邮政快递等交通服务设施和窗口单位为载体,结合春运、两会、五一、十一等重要时间节点,持续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专项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利用各类媒介,引导社会公众加深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理解和认识,自觉增强安全意识和规则意识。
(四)强化督导。市安委会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地也要加强督导检查,定期通报工作信息,推动工作责任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