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核销“10.4”交通事故信息情况
2018年10月4日15时19分许,我县发生一起重型货车与电动三轮车相撞事故(杨以福驾驶鲁HW0762、鲁H9S03挂号重型半挂车沿京广线由北向南行驶至357公里处时,与前方左转弯李志明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1人死亡,车辆损坏。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束后,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130533120180000335号)及相关证明材料认定:该事故中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李志明负主要责任,重型半挂车驾驶人杨以福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此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安监总厅统计〔2016〕80号)第六、七条之规定,县安监局提出对该事故核销意见。并于2018年11月26日至2018年12月2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县安监局未收到该事故核销的异议意见。公示完毕后,县安监局向邢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了备案,而后予以统计核销。特此将相关情况进行公开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