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邢)应急罚〔2020〕队3002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 河北壳牌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邢台市开元路加油站
地址: 邢台市襄都区开元北街196号 邮政编码: 0545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x 职务: 负责人 联系电话: 1x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卸油口三次回收穿线管未与接线板跨接;2、配电室配备的绝缘手套过期(上次检测日期2019.10.15),未进行打压试验 。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份、询问笔录1份。(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比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目的规定,决定给予分别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贰万元;合计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建行邢台桥东支行 邢台市财政局,账号13001655108050004134,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邢台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邢台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3月22日